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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网站再发文解读人均111元居住支出

发布时间: 2011-05-12 08:44:24

来源: www.loupan.com

分类: 购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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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工:统计是一门科学--一个统计人对人均111元居住支出的思考

统计是一门科学,也是一个工具,可以用来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但它绝对不能包打天下。统计所要反映的是从个体现象中提炼出来的普遍规律,并不能面面俱到地直接反映所有个体现象。做好统计工作是要以科学的标准和方法为前提的。但是,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种以误读和曲解统计数据以吸引公共眼球的现象,这是违背科学的和不负责任的,是对统计工作的偏见和歧视!

要想利用好统计这个工具,你必须很好地解读统计和统计数据,千万不可想当然。就拿人们广泛关注的居住支出来说,笔者也想提醒大家,人均111元/月的居住支出并不是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而是住户调查得来的,它只包括房租、水电费、燃料费、取暖费、物业费、维修费等日常消费支出。按照国际标准,国民经济核算口径的居住消费支出与住户调查口径的居住支出有所不同,前者包括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支出(即居民自有住房虚拟租金)而后者不包括,但二者均不包括居民购、建房支出,因为这部分支出算作投资而不是消费,而住房是生产住房服务的固定资产。

不论是国民经济核算还是住户调查,国家统计局都是按照国际标准或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开展的,是经得起推敲的。笔者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上的数据粗略计算,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用于居住的实际支出(包括住户调查口径的居住支出和一部分购房支出,不包括虚拟支出)已超过8162元,也就是每人每月支出680元以上,约合每户1958元/月。这个数据还只是一个全国的平均水平,不同地区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统计部门的数据虽有瑕疵,但绝大多数统计数据能够正确反映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它们是我国十万政府统计工作者智慧和汗水的结晶。近年来,统计部门为了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对统计制度方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如:改进劳动工资统计、发布环比数据、改革房地产价格统计、完善住户调查体系、开展数据评估体系的研究以及逐步实现国民经济核算的国际接轨等。

服务大众是统计部门一直秉承的宗旨,但是,统计工作又必须尊重科学,要以严谨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对待它。如果对统计指标和统计数据不加推敲就大肆贬低统计部门,这种做法显然不是一种科学的、真诚的态度,是会误导大众的。正如一亩地本来只能产粮千斤,你非得要它能产万斤,这在现有条件下显然是实现不了的,但是,这样一个“放卫星”的伪命题,如果说的人多了,也会有人相信。因此,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理解统计部门,在发现统计部门的不足时,应多提建设性的意见,不要动辄诋毁甚至诽谤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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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普通百姓因缺乏房产、法律等专业知识,买房时如履薄冰,尽管慎之又慎,仍不免陷入纠纷,届时人搞得是身心疲惫。如何防范购房风险,如何化解购房纠纷,在当前这房价“较劲”的非常时期,显得尤为紧要。本期帮帮团律师释明一些购房风险防范及纠纷化解的措施,以供读者购房备选。

【购房建议】

一、尽量慎买“三证不全”房产

购房者买房第一步,慎重选择是关键,建议慎买“三证不全”房产。现实中的“三证不全”,或者是丢失造成的,或者是当时未全部办出造成的,或者是无法办理造成的。现在的房产交易多因中介参与证件审核,故无法办理的“三证不全”房产上市的情形已不多,一般纠纷多发生于“三证”丢失或当时未办出情形。夜长梦多,房价上下波动的市场风险常在,若“三证”丢失或未办出,要想完成房产交易势必得等“三证”补办完成或全部办出,这期间定会间隔一段时间,短则月余,长则数月。如果此期间,房价发生猛涨或暴跌,均会诱发大量的违约行为,故“时间越长,风险越大”,建议购房者尽量谨慎选择“三证不全”房产,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风险发生概率。

二、尽快慎签《房屋转让合同》

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往往会签一份房屋买卖意向书。较之《房屋转让合同》,房屋买卖意向书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房屋情况等条款内容的约定相对粗线条,无法全面约束当事人及防范交易风险。所以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后尽快上网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这一点在杭州显得尤为紧要,因为目前杭州实行透明售房制度,一旦上网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售房网系统即有了该套房产交易的记录,除非买方同意取消第一交易的情况下,该套房产无法进行第二次销售,这样就有效防范了“一房二卖”现象出现。当然,《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后,购房者亦可选择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防范“一房二卖”,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安全。

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购房者应谨慎对待合同中的每一条款,尤其是房产面积、装修、设施等,房款支付时间及方式,房产交付时间及方式,逾期付款或交房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建议购房者合理评估自身偿付能力,量力而行,避免草率约定日后或许无法及时完成的条款,减少违约风险。

三、尽力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合同法》规定之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等多种形态。一旦遭遇对方违约、纠纷不可避免时,作为购房者理应保持冷静思考,理性分析实时利弊因素,或选择诉讼,或选择调解,或先诉讼后调解,或先调解后诉讼,或要求继续履行,或要求赔偿损失,或要求支付违约金……尽力选择一种既能迅速解决纠纷,又能最大限度争取利益的解决方式,提高纠纷化解效率,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尴尬局面的出现。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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